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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常某贪污案)_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浑检二部刑诉〔2019〕10号

被告人常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319********202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白山市司法局****,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现住白山市浑江区********。因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白山市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决定由白山市公安局江北分局执行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6日由本院决定由白山市公安局江北分局执行。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白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日白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常某在担任白山市人民政府******科员(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于2011年3月,将应上缴财政的仲裁案件受理费2.373万元截留,用于其个人日常花销。

被告人常某在担任白山市人民政府******科员、主任科员、综合科长期间,于2013年至2017年,借向关联单位走访之机,利用职务便利虚报走访人数,侵吞公款2.5万元。

被告人常某在担任白山市人民政府******科长期间,于2016年6月、2016年12月,按照时任法制办主任李某的安排,用单位账外资金购买加油卡,并接受李某给予的其中两张加油卡,共计1万元。

综上,被告人常某共计贪污人民币5.87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立案通知书、留置决定书、留置通知书、宣布留置决定、常住人口登记表、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任免审批表、公务员非领导职务任免审批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关于田某某等同志职务调整的请示、第一次党委会议纪要、市政府法制办党组会议记录、干部任职前公示、中共白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党组关于田某某等同志任职的通知、中共白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党组关于常某等同志任职的通知、中共白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党组关于常某等同志任职的通知及签发稿、暂予扣留、封存涉案财物登记表、收入支出账目、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存款明细账、走访人员名单、吉林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常某吉林银行流水、汽油卡明细表、记账凭证复印件及中国石油公司燃油发票十份、油卡照片复印件五张、交易明细、账外资金明细统计表、白山市仲裁委立案收费目录、白山市仲裁委立案收费目录、白山市财政局出具退费及上交财政资金报表、白山市仲裁委仲裁员补贴实际发放统计表及报表、白山市仲裁委虚列仲裁员补贴核销票据、仲裁费通用票据、记账凭证、专用发票、缴费回执单、工资发放明细表、补贴发放明细表、车辆费用报销汇总单、情况说明、移交书2套、2008年未交财政明细表、2008年度-2010年度财务报表、2008年度-2010年度费用支出明细表(仲裁委)、2009-2010年度财务报表、2008年度-2010年度费用支出明细表(法制办)、2010-2018年度仲裁委、法制办收入、支出统计表、财务报表、支出明细表、仲裁费票据、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班缴费名单、费用审批单、收条、培训费发放明细表、汽油卡明细表、记账凭证、发票存根、搜查证、暂予扣留、封存涉案财物登记表等书证。

2.搜查笔录;

3.证人李某、陈某某、王某某、杨某某、李甲、常某某、勇某、赵某某、于某、蒋某、张某某、曹某、王某某、费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常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浑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阳

2019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常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拾玖册,共计贰仟壹佰零陆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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