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509号
被告人常某甲,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5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河南省上蔡县**镇**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4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甲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上午11许,公安机关在上蔡县**镇**村发现被告人常某甲在家中种植罂粟,经清点被告人常某甲非法种植罂粟547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常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常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甲违反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理规定,未经批准,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547株,属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种植罂粟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由法院根据社会调查情况,如符合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胜利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常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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