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常某甲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509号 

  被告人常某甲,男,195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5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河南省上蔡县****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4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甲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上午11许,公安机关在上蔡县**镇**村发现被告人常某甲在家中种植罂粟,经清点被告人常某甲非法种植罂粟547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常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常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甲违反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理规定,未经批准,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547株,属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种植罂粟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由法院根据社会调查情况,如符合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胜利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常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