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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常某甲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常某甲,曾用名常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211972********,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市,住**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9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京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0月1日下午,常某丙骑摩托车载杨某某在永漋镇贾家台村新修的水泥路上行驶时,与照看公路的陈某某发生争执。当天晚上,常某丁(另案处理)得知此事后,误以为是彭某某与常某丙、杨某某发生争执,遂邀约被告人常某甲和常某戊(已歿)、常某己等人到彭某某家中。彭某某否认是自己与常某丙、杨某某发生争执,常某丁、常某甲等人强行将彭某某从家里带出来,走到贾家台村二组的路口时,因彭某某说话的语气不好,常某丁用拳头殴打彭某某的头部。常某甲看到后,用手中的木棍殴打彭某某。后经常某丙辨认不是陈某某后,众人将彭某某放走。经鉴定,彭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甲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关于常某丁、何某某未到案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常某戊户口注销证明、20101001常某甲殴打他人案卷宗材料复印件、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2、证人杨某某、常某丙、常某己、王某某、朱某某、何某某、陈某某、彭某某、贾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常某甲的供述;5、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指认笔录及照片;6、讯问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常某甲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玉蓉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常某甲现羁押于京山市看守所(联系电话1388690****)。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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