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31日1时许,被告人常某甲与其哥哥常某乙醉酒后因琐事发生争吵与撕打,其父亲常某丙对二人劝说无果后报警。在城关派出所民警吕某某、刘某某等到达现场处警过程中,因被告人常某甲胳膊受伤,民警欲带其去医院先行包扎,被告人常某甲不听民警劝阻,并用手掌击打民警刘某某面部。经鉴定,刘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甲以暴力手段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常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冯康敏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常某甲现羁押于榆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