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8〕326号
被告人常某甲,曾用名常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4196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职业。现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7年11月6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常某甲酒后驾驶牌号冀C*****的小型汽车行驶至秦皇岛市海港区友谊路与海阳路交叉口西100米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常某甲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95.7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被告人常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司法医学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强
2018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常某甲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随送本案侦查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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