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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常某甲、戚某某等七人非法侵入住宅案)_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戚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42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镇**路**号,住白银市白银区**路**号**栋**单元**室。2018年12月22日,因非法买卖弹药罪,被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2019年1月25日至2021年1月24日止。2016年1月12日,因殴打他人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工农路派出所治安调解。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景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景泰县看守所。

被告人尚某甲,曾用名尚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423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乡**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盗窃罪于1984年8月25日被景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1月28日被白银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1年7月,因殴打他人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工农路派出所治安调解。2016年1月12日,因殴打他人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工农路派出所治安调解。2018年11月13日,因殴打他人被白银市公安局人民路派出所治安调解。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景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3日被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常某甲,男,1972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620423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小额贷款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号,住景泰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2019年9月23日被景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被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4231987********,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小额贷款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乡**村**组**号,住景泰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景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被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常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42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小额贷款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乡**村**组**号,住景泰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景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被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42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乡**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22日被白银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5000元;2015年6月11日,因殴打他人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人民路派出所治安调解;2018年12月18日,因殴打他人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治安调解。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景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被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42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路**号,住景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景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被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戚某某、尚某甲、常某甲、郑某某、常某乙、张某甲、张某乙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月20日2020年2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2014年期间,王某甲、王某乙夫妻先后以担保人、住房(**镇**路**号**幢**单元**室)抵押的方式,为尚某丙、王某丙夫妻担保从景泰县**小额贷款公司贷款65万元。因未按期还款,景泰县**小额贷款公司起诉后,景泰县人民法院判决尚某丙和王某丙偿还景泰县**小额贷款公司50万元及逾期利息,同时要求王某甲等担保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016年下半年,因无法联系尚某丙夫妇,被告人戚某某、尚某甲、常某甲、郑某某、常某乙、张某甲、张某乙为追讨欠款,多次到王某甲家,要求王某甲偿还贷款。期间,2016年7月中旬被告人戚某某、尚某甲、常某甲、常某乙、郑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七人,强行在王某甲家滞留两天,晚上被告人戚某某、尚某甲、张某乙、张某甲等人留宿在王某甲家;2016年8月初,被告人戚某某、尚某甲、常某甲、常某乙、郑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七人强行滞留在王某甲家三天,戚某某、尚某甲、张某乙、张某甲晚上留宿在王某甲家中。并在王某甲家饮酒、吃饭,限期让王某甲搬走。后王某甲夫妻将家中的家具搬走,经景泰县**小额贷款公司联系房屋中介公司,将其房屋变卖后给景泰县**小额贷款公司偿还3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财物和解协议、景泰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承诺书、房屋买卖合同等书证;2.证人王某丙、苗某某、周某某、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戚某某、常某甲、常某乙、郑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尚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某、尚某甲、常某甲、常某乙、郑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佑焕    

   书  记  员:胡海英

                                    2020年3月19

附:

    1.被告人戚某某现羁押于景泰县看守所;被告人常某甲、尚某某、常某乙、郑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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