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宏检公刑诉〔2017〕101号
被告单位辽阳市宏伟区某某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地址辽阳市宏伟区某某村,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诉讼代表人赵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111957********,被告单位辽阳市宏伟区某某村民委员会**。
被告人常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041966********,汉族,高中文化,原辽阳市宏伟区某某村民委员会**,现住辽阳市白塔区**小区**号。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2017年3月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宏伟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辽阳市宏伟区某某村民委员会、被告人常某某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7年3月6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17年4月21日、2017年7月6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5月21日、8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于2017年4月7日、6月22日起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常某某于2003年至2010年任职辽阳市宏伟区某某民委员会**期间,该村民委员会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将该村集体土地113.44亩非法转让给他人,每亩转让价格3万元至8万元人民币不等,非法获利703.01万元人民币存入该村财务账。
2014年7月15日,常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土地(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租地协议书、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现金收入收据、取款凭条、通用记账凭证、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租用土地协议、欠条、两委班子会议记录、协议书、会议纪要、土地流转协议书、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收条、房产买卖合同、授权委托书、专用收款收据、合同书、租厂地协议等;
3.证人李某甲、付某某、周某某、于某某、王某甲、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辽阳市宏伟区某某村民委员会、被告人常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四里庄村村民委员会及常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代理检察员:***
2017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宗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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