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常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2011971********,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医生,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镇**路**小区**栋**号,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镇**路**房。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审查认为:构成犯罪,无社会危害性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常某某在未取得宿州市埇桥区卫生计生委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执业医师资格证》的情况下,无证在宿州市埇桥区**镇**路**浴池东20米处自建房家中从事医疗活动,宿州市埇桥区卫生计生委分别于2014年12月30日、2017年4月19日二次对其作出行政处罚。2019年11月28日,宿州市埇桥区卫生计生委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被告人常某某仍在宿州市埇桥区**镇**路**浴池东20米处自建房家中从事非法医疗活动。
2019年12月30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常某某到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区分局芦岭派出所投案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拍照等书证和其他证明材料;
2.证人单某某、王某某的证词;
3.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宿州市埇桥区辖区内长期非法从事医疗活动,被宿州市埇桥区卫生计生委行政处罚两次以后,仍再次非法行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常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至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宁生
检察员:郑玉宏
2020年4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常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镇**路**房内,联系电话1395570****。
2.诉讼、证据卷壹册、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被告人证据开示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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