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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常某某非法狩猎案)(公开版)_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677号 

  被告人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给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常某某违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分别于2020年1月8日晚10时许、1月9日晚10时许、1月10日凌晨1时许,在位于淅川县西簧乡大石河村小沟组沙坪自家耕地内私设电网非法捕猎野生动物。被告人常某某于2020年1月10日到淅川县森林公安局直属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淅川县全县境内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到案经过、淅川县人民政府文件、指认照片等书证;2.现场勘验、勘查笔录;3.证人王某某、杨某某证言;4.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内使用私拉电网、投毒方式进行狩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常某某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只跪地呢给,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娣

检察官助理:柴平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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