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2196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县***镇**村委会**组,住**县**镇**队。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7日盈江县公安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9日至2020年2月2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常某某在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后山其所住窝棚前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窝棚内床边的墙角处查获火药枪一支;从窝棚门后的墙上查获火药枪一支、白色塑料袋一个,从该白色塑料袋内查获用透明塑料瓶子装着的火药一瓶、用白色塑料瓶子装着的火药一瓶、用白色小药瓶装着的铜炮一小瓶(内有铜炮8个)、用白色小药瓶装着的铅块一小瓶(内有铅块31块)以及用白色塑料瓶装着的钢珠一小瓶(内有钢珠12颗)。
经德宏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本案查获的两支火药枪均为自制枪支,均以火药为动力进行发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英英
2020年2月20日
附:1.被告人常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号码:15208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七张。
3.涉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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