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常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公开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常某某(绰号常某甲),男,196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031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住芒市****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7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3日7时50分,芒市公安局民警在芒市**镇**村委会**小组被告人常某某家中将其抓获,从其家中卧室床头边放着的一个塑料手提袋内查获两个白色塑料瓶,其中一个白色塑料瓶(大)内装有蓝色封口袋包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可疑物一袋(经称量,净重19.76克),另外一个白色塑料瓶(小)内装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可疑物(经称量净重2.58克)。经鉴定,此次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均系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云涛

检察官助理:曹钰楠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视听光盘贰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