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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常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2631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41974********,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路**号**栋**房现住址深圳市罗湖区********。工作单位:****有限公司。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8年10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4日取保候审。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4月1日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3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5日,****有限公司到公安机关报案称被告人常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涉嫌将****公司的废物料低价贱卖给深圳市******有限公司等废料收购服务商。

经查,被告人常某某2005年4月入职****公司,先后在物流业务部(工程师职务,主要负责仓储管理)、订单业务管理部(职务物流行业管理,主要负责物流规划)、战略规划部(职务物流行业管理,主要负责成品执发推行)、物流策略部(职务是物流行业管理,负责仓储管理系统建设)、物流部(职务是物流行业管理,负责仓储管理系统建设)、区域交付业务部(职务是逆向业务管理,负责逆向业务流程制定、报废品评审小组组员)。

被告人常某某于2011年在区域交付业务部任职时认识了公司逆向业务的服务商、深圳市******有限公司(平湖******)的负责人黄某某(另案处理),供述先后三次收取了黄某某的贿赂:第一次是在2015年年底的一天晚上,收取了黄某某贿赂29200元人民币;第二次是在2017年下半年某个周末的晚上,与黄某某在龙岗区****酒店吃饭,目的是了解成为报废锂电池服务商所需的资质和要求,期间黄某某明确表示叫其帮忙成为服务商。饭后在酒店停车场,常某某收受了黄某某的贿赂十万元人民币现金;第三次是在2018年年初的一天晚上,黄某某请被告人在福田区****一家饭店吃饭,目的是想通过常某某帮忙把其引荐的江西赣州市****有限公司列入考察名单,并成为****公司报废锂电池处理的服务商,常某某表示同意帮忙,饭后在酒店停车场收受了黄某某的贿赂八万元人民币现金。后常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将“****公司”列入了考察名单,但最终因为该公司的锂电池拆解生产线和电池处理工艺不符合要求而没有最终入选成为****公司的服务商。

黄某某供认为保持“****公司”与****公司的长期合作伙伴关系,利用被告人常某某在****公司对报废锂电池处理的服务商的确定有考察权的便利,引荐“****公司”成为****公司废旧锂电池处理服务商,于2016年春节前、2017年中秋节前、农历2017年年底分别行贿被告人常某某2万元、5万元、10万元,共计17万元人民币。

关于本案数额的认定问题,鉴于行受贿双方在数额方面的供述有出入,根据证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被告人常某某涉嫌受贿的数额为17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的身份信息资料、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对比报告、调取证据通知书及银行开户资料、交易记录明细交易、****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清单(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被告人常某某的员工档案信息(任职情况)、****公司提交的常某某在****公司工作期间的相关工作邮件及供应商会谈记录、被告人常某某的书写的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常某某的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廖某某、黄某某的证言及行贿人黄某某的供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在明知行贿人的具体请托事项的情况下而收受其财物,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育新

2019年7月16

附:

1.被告人常某某现已取保候审。住址:深圳市罗湖区**路******。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五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及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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