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公刑诉〔2019〕318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61967********,汉族,中专文化,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临汾路**号***户。2018年8月21日,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本院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7日17时55分许,被告人常某某在青岛市城阳区**街道中国**车辆有限公司内,驾驶公司内部使用的迁引车从公司食堂南门返回车间路上,因观察不周、操作不当,将迁引车驶上路边绿化带,并将行人王某某撞伤,致王某某左腿严重挫灭,经鉴定,王某某之损伤属重伤二级,伤残肆级。
案发后,被告人常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栋松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常某某于住处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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