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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常某某贪污、受贿案)_常州市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常州市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诉刑诉〔2019〕466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汉族,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4021969********,本科文化,原系钟某某**街道党工委书记,户籍所在地本市天宁区**街道**村委**村**号,住本市钟某某**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常某某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19年6月6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执行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常某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一案,由常州市钟某某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韦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案于2019年7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

1.2009年7月底,时任钟某某**街道党工委书记的王某某将调至钟某某人大常委会任职。在调离**街道之前,王某某利用全面负责**街道各项工作的职务之便,指使**街道分管建设工作的办事处副主任沈某甲、负责工程审计工作的钟某某审计局副局长沈某乙等人,采用私自提高常州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9个工程审计价的手段套取**街道财政资金,并安排时任**街道党政办主任的被告人常某某与该公司负责人刘某甲对接所套取资金的转账、取现事项。在常州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收到**街道财政所支付的部分工程款后,刘某甲安排公司人员于2009年8月6日将人民币110万元转入常某某的中国银行账户,常某某于2009年8月7日到中国银行常州分行将该110万元取现。

2.被告人常某某于2017年,在担任钟某某**街道党工委书记期间,利用全面负责**街道各项工作的职务之便,采用虚列香烟开支、由**街道定点烟酒供应商和街道报账结算的手段,侵吞**街道财政资金共计人民币62500元。

(1)2017年,常某某在担任**街道党工委书记期间,决定采用虚假订购软中华香烟的方式套取**街道财政资金用于个人生活开销。在从**烟酒商行老板史某某处取得人民币30000元后,常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决定由**街道财政按1箱软中华香烟(50条)的价格付款给**烟酒商行,后**街道财政按照每条650元的价格付款给**烟酒商行,共计人民币32500元。

(2)2017年下半年,常某某在担任**街道党工委书记期间,以个人名义赠送1箱软中华香烟(50条)给钟某某人民政府原副区长徐某某。在安排徐伟东到**街道定点烟酒供应商**烟酒商行自行提取香烟后,常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决定由**街道支付该箱香烟的货款,后**街道财政按照每条650元的价格付款给**烟酒商行,共计人民币32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常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出赃款人民币6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任职文件、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刘某甲、史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受贿

被告人常某某于2012年至2019年,在担任钟某某**街道办事处主任、钟某某**街道党工委书记等职务期间,利用其全面负责**街道政务、各项工作的职务之便,为庞某某、屠某某、潘某甲等人谋取利益,收受上述人员贿送的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12971.44元。

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常某某于2015年至2019年,在担任**街道党工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庞礼刚在承接、经营拆迁项目上谋取利益,收受庞某某贿送的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0295元。

(1)2016年春节前,常某某在其家中收受庞某某贿送的20条软中华的香烟卡,赃物价值人民币11660元。

(2)2016年上半年,常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庞某某贿送的2部苹果6Splus手机,赃物价值人民币12400元。

(3)2016年中秋节前,常某某在其家中收受庞某某贿送的10条软中华的香烟卡,赃物价值人民币5830元。

(4)2017年春节前,常某某在其家中收受庞某某贿送的10条软中华的香烟卡,赃物价值人民币5830元。

(5)2017年中秋节前,常某某在其家中收受庞某某贿送的10条软中华的香烟卡,赃物价值人民币5830元。

(6)2018年春节前,常某某在其家中收受庞某某贿送的10条软中华的香烟卡,赃物价值人民币5830元。

(7)2019年春节前,常某某在其家中收受庞某某贿送的5条软中华的香烟卡,赃物价值人民币2915元。

2.被告人常某某于2013年至2018年,在担任**街道办事处主任、党工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常州**置业有限公司在小区开发、商品房销售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屠某某贿送的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2750元。

(1)2013年春节前,常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屠某某贿送的消费卡,赃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

(2)2014年春节前,常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屠某某贿送的5条软中华的香烟卡,赃物价值人民币2750元。

(3)2016年春节前,常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屠某某贿送的消费卡,赃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

(4)2017年春节前,常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屠某某贿送的消费卡,赃物价值人民币10000元。

(5)2018年春节前,常某某在其家中收受屠某某贿送的消费卡,赃物价值人民币10000元。

(6)2018年12月,常某某在常州**置业有限公司食堂收受屠某某贿送的1张购物卡,赃物价值人民币10000元。

3.被告人常某某于2013年至2017年,在担任**街道办事处主任、党工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常州市**房屋拆迁拆房有限公司在承接、经营拆迁项目方面谋取利益,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甲贿送的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4990元。

(1)2013年下半年,常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潘某甲贿送的10条软中华的香烟卡、购物卡,赃物价值人民币8500元。

(2)2016年春节前,常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潘某甲贿送的10条软中华的香烟卡、购物卡,赃物价值人民币8830元。

(3)2017年春节前,常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潘某甲贿送的10条软中华的香烟卡、购物卡,赃物价值人民币8830元。

(4)2018年春节前,常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潘某甲贿送的10条软中华的香烟卡、购物卡,赃物价值人民币8830元。

4.被告人常某某于2013年至2016年,在担任**街道办事处主任、党工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常州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在承接、经营拆迁项目方面谋取利益,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姚某某贿送的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3660元。

(1)2013年端午节前,常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姚某某贿送的10条软中华的香烟卡,赃物价值人民币5500元。

(2)2013年中秋节前,常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姚某某贿送的10条软中华的香烟卡,赃物价值人民币5500元。

(3)2014年春节前,常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姚某某贿送的10条软中华的香烟卡,赃物价值人民币5500元。

(4)2015年端午节前,常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姚某某贿送的10条软中华的香烟卡,赃物价值人民币5500元。

(5)2015年中秋节前,常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姚某某贿送的10条软中华的香烟卡,赃物价值人民币5830元。

(6)2016年春节前,常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姚某某贿送的2张共计10条软中华香烟卡,折合人民币5830元。

5.被告人常某某于2013年至2018年,在担任**街道办事处主任、党工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江某甲在承接、经营拆迁项目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江某甲贿送的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9774元。

(1)2013年春节前,常某某在江某甲的办公室收受江勇贿送的10条软中华的香烟卡,赃物价值人民币5500元。

(2)2015年下半年,常某某在**饭店收受江某甲贿送的10条黄金叶(硬天叶)香烟,赃物价值人民币6784元。

(3)2016年春节前,常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江某甲贿送的10条软中华的香烟卡,赃物价值人民币5830元。

(4)2017年春节前,常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江某甲贿送的10条软中华的香烟卡,赃物价值人民币5830元。

(5)2018年春节前,常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江某甲贿送的10条软中华的香烟卡,赃物价值人民币5830元。

6.被告人常某某于2013年至2019年,在担任**街道办事处主任、党工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落实用地指标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潘某乙贿送的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5905元。

(1)2013年春节前,常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潘某乙贿送的10条软中华的香烟卡,赃物价值人民币5500元。

(2)2016年春节前,常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潘某乙贿送的10条软中华的香烟卡,赃物价值人民币5830元。

(3)2017年春节前,常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潘某乙贿送的10条软中华的香烟卡,赃物价值人民币5830元。

(4)2018年春节前,常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潘某乙贿送的10条软中华的香烟卡,赃物价值人民币5830元。

(5)2019年春节前,常某某在潘某乙的办公室收受潘某乙贿送的5条软中华的香烟卡,赃物价值人民币2915元。

7.被告人常某某于2013年至2019年,在担任**街道办事处主任、党工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常州**天线有限公司在安全检查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某乙贿送的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5227.76元。

(1)2013年春节前,常某某收受江某乙贿送的5条软中华的香烟卡,赃物价值人民币2750元。

(2)2014年春节前,常某某收受江某乙贿送的5条软中华的香烟卡,赃物价值人民币2750元。

(3)2015年春节前,常某某收受江某乙贿送的5条软中华的香烟卡,赃物价值人民币2750元。

(4)2016年春节前,常某某收受江某乙贿送的5条软中华的香烟卡,赃物价值人民币2750元。

(5)2016年7、8月,常某某在**酒店收受江某乙贿送的800美元,赃物价值人民币5317.76元。

(6)2017年春节前,常某某收受江某乙贿送的5条软中华的香烟卡,赃物价值人民币2915元。

(7)2018年春节前,常某某收受江某乙贿送的5条软中华的香烟卡,赃物价值人民币2915元。

(8)2019年春节前,常某某收受江某乙贿送的5条软中华的香烟卡,赃物价值人民币2915元。

8.被告人常某某于2017年11月,在担任**街道党工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李某某在承接、经营拆迁项目上谋取利益,收受李某某以代为付款形式贿送的人民币共计22698元。

9.被告人常某某于2016年至2018年,在担任**街道党工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村委党总支书记姜某某在职务提拔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姜某某贿送的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7490元。

(1)2016年春节前,常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姜某某贿送10条软中华的香烟卡,赃物价值人民币5830元。

(2)2017年春节前,常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姜某某贿送的10条软中华的香烟卡,赃物价值人民币5830元。

(3)2018年春节前,常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姜某某贿送的10条软中华的香烟卡,赃物价值人民币5830元。

10.被告人常某某于2013年至2018年,在担任**街道办事处主任、党工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村委党总支书记吴某甲在职务提拔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吴某甲贿送的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6742元。

(1)2013年春节前,常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吴某甲贿送5条软中华的香烟卡,赃物价值人民币2750元。

(2)2016年春节前,常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吴某甲贿送8条软中华的香烟卡,赃物价值人民币4664元。

(3)2017年春节前,常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吴某甲贿送的8条软中华的香烟卡,赃物价值人民币4664元。

(4)2018年春节前,常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吴某甲贿送的8条软中华的香烟卡,赃物价值人民币4664元。

11.被告人常某某于2016年至2019年,在担任**街道党工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村委党总支书记傅某某在资金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傅某某贿送的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6307元。

(1)2016年春节前,常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傅某某贿送的5条黄金叶(硬天叶)的香烟卡,赃物价值人民币3392元。

(2)2017年春节前,常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傅某某贿送的香烟卡,赃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

(3)2017年中秋节前,常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傅某某贿送的购物卡,赃物价值人民币2000元。

(4)2018年中秋节前,常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傅某某贿送的购物卡,赃物价值人民币3000元。

(5)2019年春节前,常某某在其家中收受傅某某贿送的5条软中华的香烟卡,赃物价值人民币2915元。

12.被告人常某某于2013年至2019年,在担任**街道办事处主任、党工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村委党总支书记、**村委党总支书记薛某某在资金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薛某某贿送的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4282.8元。

(1)2013年春节前,常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薛某某贿送的5条软中华的香烟卡,赃物价值人民币2750元。

(2)2016年春节前,常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薛某某贿送的5条黄金叶(硬天叶)的香烟卡,赃物价值人民币3392元。

(3)2017年春节前,常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薛某某贿送的5条黄金叶(硬天叶)的香烟卡,赃物价值人民币3392元。

(4)2018年春节前,常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薛某某贿送的5条黄金叶(硬天叶)的香烟卡,赃物价值人民币3392元。

(5)2019年春节前,常某某在其家中收受薛某某贿送的2条黄金叶(硬天叶)香烟,赃物价值人民币1356.8元。

13.被告人常某某于2016年至2019年,在担任**街道党工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村委党总支书记叶某某在职务提拔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叶晓东贿送的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3462元。

(1)2016年春节前,常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叶某某贿送的10条软中华的香烟卡,赃物价值人民币5830元。

(2)2017年春节前,常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叶某某贿送的10条冬虫夏草(和润细支)的香烟卡,赃物价值人民币4240元。

(3)2018年春节前,常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叶某某贿送的5条黄金叶(硬天叶)的香烟卡,赃物价值人民币3392元。

14.被告人常某某于2013年至2017年,在担任**街道办事处主任、党工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常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承接、经营安置房项目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乙贿送的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3218.88元。

(1)2013年春节前,常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刘某乙贿送的5条软中华的香烟卡,赃物价值人民币2750元。

(2)2013年6、7月,常某某在**饭店收受刘某乙贿送的5条软中华的香烟卡,赃物价值人民币2750元。

(3)2016年春节前,常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刘某乙贿送的5条软中华的香烟卡,赃物价值人民币2915元。

(4)2017年春节前,常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刘某乙贿送的5条软中华的香烟卡,赃物价值人民币2915元。

(5)2018年2月,常某某收受刘某乙以微信转账形式贿送的人民币1888.88元。

15.被告人常某某于2017年至2019年,在担任**街道党工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村委党总支书记刘某丙在职务提拔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刘某丙贿送的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1660元。

(1)2017年春节前,常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刘某丙贿送的10条软中华的香烟卡,赃物价值人民币5830元。

(2)2018年春节前,常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刘某丙贿送的10条软中华的香烟卡,赃物价值人民币5830元。

16.被告人常某某于2012年下半年至2017年,在担任**街道办事处主任、党工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吕某某在工程款结算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吕俊刚贿送的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0579元。

(1)2012年下半年,常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吕某某贿送的铂金大酒店消费卡,赃物价值人民币3000元。

(2)2016年春节前,常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吕某某贿送的10条软中华的香烟卡,赃物价值人民币5830元。

(3)2017年春节前,常某某在**大酒店收受吕某某贿送的3条软中华香烟,赃物价值人民币1749元。

17.被告人常某某于2013年至2014年,在担任**街道办事处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置业有限公司在在归还欠款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丁贿送的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8250元。

(1)2013年春节前,常某某在**餐厅收受刘某丁贿送的10条软中华的香烟卡,赃物价值人民币5500元。

(2)2014年春节前,常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刘某丁贿送的5条软中华的香烟卡,赃物价值人民币2750元。

18.被告人常某某于2013年至2019年,在担任**街道办事处主任、党工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常州**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常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在承接、经营房产评估项目方面谋取利益,收受上述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乙贿送的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8000元。

(1)2013年春节前,常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吴某乙贿送的爱心消费卡,赃物价值人民币2000元。

(2)2016年春节前,常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吴某乙贿送的爱心消费卡,赃物价值人民币2000元。

(3)2017年春节前,常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吴某乙贿送的爱心消费卡,赃物价值人民币2000元。

(4)2019年春节前,常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吴某乙贿送的爱心消费卡,赃物价值人民币2000元。

19.被告人常某某于2016年至2018年,在担任**街道党工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陈某某在租金补偿方面谋取利益,收受陈某某贿送的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830元。

(1)2016年春节前,常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陈某某贿送的5条软中华的香烟卡,赃物价值人民币2915元。

(2)2018年春节前,常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陈某某贿送的5条软中华的香烟卡,赃物价值人民币2915元。

20.被告人常某某在担任**街道党工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常州**化工有限公司在安全检查等方面谋取利益,于2019年春节前在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的办公室收受周某某贿送的购物卡,赃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

21.被告人常某某于2013年至2014年,在担任**街道办事处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村委党总支书记包某某在村企税收协调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包某某贿送的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850元。

(1)2013年春节前,常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包某某贿送的5条软中华的香烟卡,赃物价值人民币2750元。

(2)2014年春节前,常某某收受包某某贿送的2条软中华的香烟卡,赃物价值人民币1100元。

22.被告人常某某于2017年至2019年,在担任**街道党工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常州市**有限公司在违建处理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恽某某贿送的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000元。

(1)2017年,常某某收受恽某某贿送的**消费卡,赃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

(2)2019年春节前,常某某在恽某某的办公室收受恽盘方贿送的**消费卡,赃物价值人民币2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常某某于2013年至2018年期间,向**街道纪工委或钟某某财政局**分局上交行贿人所送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72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常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出赃款人民币365771.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任职文件、房屋拆迁合同等书证;

2.证人庞某某、屠某某、潘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公共财物,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常某某的部分贪污行为属于共同犯罪。被告人常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常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钟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宽

   2019728

附:

1.被告人常某某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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