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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常某某诈骗案)_贵州省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赫检刑检刑诉〔2019〕102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赫某某,现住赫某某******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08月07日被赫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08月21日经我院审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于2018年08月22日被赫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审查决定,于2019年06月14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赫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06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07月10日至2019年08月09日;自2019年09月06日至2019年09月19日)。被告人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3日,被告人常某某向深圳市某某汽车投资有限公司用租赁的方式租了一辆车牌号为粤S4XN89的黑色起亚K5轿车,常某某支付了三个月租金后,于2017年12月份将其租来的粤S4XN89的黑色起亚K5轿车与其亲戚顾某某车牌号为贵FCP895宝俊730汽车互相换车使用。后常某某就去了缅甸做生意,常某某在缅甸时让其姐夫陈某某去顾某某处将其粵S4XN89的黑色起亚K5汽车开到云南,陈某某于2018年4月2日将黑色起亚K5汽车开到了云南。后常某某因急需用钱,经人介绍后将这辆黑色起亚K5轿车以及在缅甸的一家相馆内制作的一本假的机动车行驶证一并抵押给了云南的陈某某,抵押得款人民币73000元钱,并约定还款期限为一个月,后因陈德杰让常某某提交黑色起亚K5汽车的车辆登记证给他,常某某就在网上找人制作了一本粤S4XN89的黑色起亚K5汽车假的车辆登记证,假车辆登记证还未交给陈某某,一个月还款期限已到,常某某依然无力偿还陈德杰的贷款,正好这时赫某某城关镇的杨某某联系常某某想购买常某某的黑色起亚K5汽车,双方以人民币86800元钱的价格成交,常某某让杨某某去云南找陈某某替他把贷款还了后黑色起亚K5汽车就归杨远所有,杨某某到陈某某处用人民币73000元钱将黑色亚K5汽车及常某某提供给陈某某的假行驶证一并取了出来,后常某某让杨某某去将假的车辆登记证取出。在杨某某欲将车牌号为粤S4XN89的黑色起起亚K5车辆过户之时,多次联系常某某未果,经杨某某查询发现车辆还处于分期付款阶段,且常某某提供的车辆证件均系伪造。后杨某某联系常某某要求退款,多次联系无果后杨某某于2018年06月11日以常某某涉嫌诈骗为由报案至赫某某公安局,遂案发。2018年08月21日常某某的姐夫陈某某主动联系并赔偿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85000元钱,取得杨某某谅解。涉案车辆已于2018年06月28日返还深圳市某某汽车投资有限公司。经毕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毕兴鉴评【2019】第354号 )评估,涉案车辆(粤S4XN89黑色起亚轿车)在2017年09月03日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3378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基本信息、抓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和解协议书、收据、调查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某某的证言、证人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被害人深圳市某某汽车投资有限公司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毕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车辆资产评估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深圳市天盛汽车有限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后被告人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车辆产权证明,骗取被害人杨某某购买不属于被告人常某某所有车辆,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其姐夫陈某某主动联系被害人杨某某并积极赔偿,现已获得被害人杨某某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常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赫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陶利平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住赫某某朱明乡坪子村后山组。    

2.侦查卷肆册、检察卷壹册。    

3.主要证据目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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