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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常某某诈骗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红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汉族1955年****日出生于宁夏同心县,公民身份号码6403001955********文盲,系宁夏**农牧园林开发有限公司监事,住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8年12月25日被吴忠市公安局红寺堡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吴忠市公安局红寺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2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3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林业厅联合制定了《关于创新财政支农方式加快枸杞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暨实施办法》规定,扶持各枸杞生产经营主体创建枸杞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融合配套的现代农业标准化基地,种植规模连片500亩以上,经验收后每亩一次性以奖代补300元。2017年4月初,被告人常某某以其儿子常某甲的名义(另案处理)从红寺堡区***乡***村村民处流转土地种植枸杞。同年4月14日,常某某注册成立宁夏**农牧园林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5月27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常某甲,常某某为监事。因在***村承包张某某等人土地种植枸杞规模连片未达500亩以上,被告人常某某为套取扶持资金,伪造了常某甲与吴某某、刘某某、韩某某、李某某、马某甲、马某乙签订承包349.1亩的土地流转合同,实际承包种植枸杞306.77亩,共计655.87亩,以**公司名义向红寺堡区原林业局申报2017年枸杞标准化示范基地,骗取了15万元扶持资金。2018年12月24日,吴忠市公安局红寺堡区分局扣押被告人常某某退赔的15万元,并于2020年1月15日发还吴忠市红寺堡区自然资源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国家扶持资金1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某某案发后退赔15万元,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常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宏武

2020年4月16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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