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呼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111990********,汉族,大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乡**村。2019年4月13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同年8月26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9月24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同年11月8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年初,被告人常某某在任某某投资成立的位于哈尔滨市呼兰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的贷款公司负责“放心花”平台,该贷款公司虚构无抵押、放款及时,蒙骗急需用钱并匮乏社会经验的在校大学生进行贷款,并变相收取保证金、平台费、中介费等多种费用,致使被害人实际到手金额远低于贷款数额,并通过与其他贷款公司互相转贷,频繁虚增债务,诈骗被害人赵某甲、韩某甲、王某某、赵某乙、曹某某等5名在校大学生,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 2017年4月20日,被告人常某某以套路贷方式诈骗被害人曹某某人民币4,000元(既遂)。
2. 2017年7月20日,唐某某(已判处)介绍被害人赵某乙到被告人常某某处贷款,常某某、唐某某以套路贷方式诈骗被害人赵某乙10,400元(既遂)。
3. 2017年7月11日,被告人唐某某介绍被害人韩某甲到常某某处贷款,唐某某、常某某以等套路贷方式骗取被害人韩某甲人民币200元(既遂),11,000元(未遂)。
4. 2017年7月22日,唐某某(已判处)介绍被害人赵某甲到常某某处贷款,常某某、唐某某以套路贷方式骗取赵某甲人民币2,002元(既遂),6,402(未遂)
5. 2017年8月7日,张某甲(已判处)带被害人王某某到被告人常某某处贷款,常某某以套路贷方式诈骗王某某人民币10,400元(未遂)。
6. 2017年12月26日,被告人常某某以套路贷方式诈骗被害人赵某乙人民币18,000元(未遂)。
综上,被告人常某某共实施诈骗6起,其中诈骗既遂人民币共计16,602元,诈骗未遂人民币共计45,802元。
经侦查,被告人常某某于2019年4月13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常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转账截图等;
2. 证人刘某某、韩某乙的证言;
3. 被害人曹某某、韩某甲、赵某乙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常某某及同案犯张某乙、唐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 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奎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常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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