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航检一部刑诉〔2020〕298号
被告人李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汉族,高中毕业,无业,户籍地四川省苍溪县,住四川省苍溪县******。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6月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常某某, 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8119********,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地河南省巩义市,住河南省巩义市******。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6月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常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起至2020年6月5日,被告人李某、常某某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张庄办事处为张某甲、方某甲提供房屋供其卖淫,并约定抽取张某甲、方某甲收入的30%。
2020年6月6日,被告人李某、常某某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张庄办事处张庄村张庄北街被公安机关抓获,该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查询犯罪嫌疑人身份及前科情况查询、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非党员证明;
(2)受案经过、到案经过;
(3)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4)方某甲、张某甲、高某甲、关某甲的微信信息照片;
2.证人张某甲、方某甲、关某甲、高某甲、张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常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九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常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常某某、李某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常某某、李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二个月之间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楠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常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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