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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常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渑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11989********,汉族,大专毕业, **司机,住河南省渑池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渑池县******)。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渑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初,被告人常某某在渑池县******董某某家中看到董某某在其卧室壁柜的衣服中放了一沓100元钞票,且常某某因长时间未工作,手头拮据,便产生偷钱念头。2020年4月6日下午,被告人常某某趁董某某外出买菜不在家的时机,将董某某放在壁柜衣服中的4500元现金偷走。后常某某窜至洛阳市栾川县游玩消费,并购买价值1200元手机一部,剩余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破案报告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4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渑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巨峰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渑池县**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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