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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常某某盗窃案)_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1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住安徽省临泉县**镇**社区**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拘留,于2020年5月19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常某某到河南省新蔡县**镇**村王某某开的小卖部,趁小卖部无人之机,将小卖部的大门卸掉,将小卖部桌子中间抽屉里的2400元左右现金盗走(财物已追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谅解书、收条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常某某供述;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文涛

检察官助理:王 丹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临泉县**镇**社区**队**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五十三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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