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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常某某盗窃案)_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1〕95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51989********,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20年8月间,在徐州市铜山区**镇**村**木业内,被告人常某某在购买锯末、木块的过程中多次采取遥控地磅、趁人不注意调整地磅重量显示的方式以低于实际称重的价格盗窃被害人张某甲锯末、木块。案发后,被告人常某某赔偿被害人张某甲损失人民币8100余元,并取得谅解。

审查起诉环节,被告人常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转账记录等书证

2. 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3. 证人张某乙、夏某某、王某某住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检查、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鹏

2021年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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