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祥检一部刑诉〔2020〕1678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91********,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乡**村**组。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9月17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1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份,被告人常某某在位于开封市祥符区**乡**村**组常东路承包、集体所有的耕地内,偷挖沙土484立方米。经开封市祥符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挖沙土价值为12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常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鉴定证实被盗财务价值。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涛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常某某现被羁押于开封市祥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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