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2852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7199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内乡县,住**镇**村**沟**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东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5日,被告人常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到被害人陈某某,自称是民生银行的业务员,可以上门提供货款服务,陈表示同意。3月16日14时许,常某某和同事一起到本市**镇**社区**街**号**房与陈某某见面,常某某使用陈某某的手机和资料在中晋银行的手机APP上成功贷款64000元,贷款发放到陈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上。贷款成功后,常某某使用陈某某的身份信息对自己先前注册的微信名为 “民生客户经理刘某某”的微信号进行实名认证,并绑定了陈某某的平安借记卡,后通过微信充值方式将陈某某的工商银行卡上的50000元转移到自己的微信账户中。2020年3月17日,陈某某发现了该情况。当日14时,常某某再次来到上述地点与陈某某见面,陈某某向常某某核实该情况,常某某谎称是系统扣的,随后,常某某将50000元归还给陈某某。归还款项后,公安民警在上述地点将常某某抓获。案发后,陈某某对常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石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提供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李爱新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05855****;保证人赵某某,联系方式1590101****。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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