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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常某某盗窃案)_阿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阿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县检公诉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性,199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2311998********,藏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阿坝县,住阿坝县****村,因涉嫌盗窃罪,经阿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7日被四川省阿坝州阿坝县公安局刑事侦察大队逮捕。

本案由阿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9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7日、2020年3月21日、2020年5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5日晚12时左右,被告人常波伙同洛某某(已判刑)在阿坝县**街**巷**号出租房外空地上盗走棕色东风牌多用途乘务车,后二人将该车开至**乡**村兰某某(已判刑)家藏匿,并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卖给兰某某。经鉴定,该车价值为人民币22000元。该车已起获并发还。

2018年8月28日凌晨,被告人常某某伙同洛某某(已判刑)在阿坝县**乡**村桥头空地内盗走银灰色长城牌风骏5皮卡车及车内的一台常柴牌柴油机,后二人将该车开至**乡**村兰某某(已判刑)哥哥家藏匿,后经兰某某介绍,三人将该车开至青海省久治县以16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经鉴定,该车价值为人民币79040元,柴油机价值为人民币2432元。该车及柴油机已起获并发还。

2018年9月11凌晨,被告人常某某伙同杨某某(另案处理)在阿坝县**大门旁的店铺门口盗走五菱荣光小型汽车,后二人将该车开至常波家藏匿,后由杨某某联系壤塘买主以人民币8000元价格将该车出售。经鉴定,该车价值为人民币15550元。

2018年9月22日凌晨,被告人常某某伙同杨某某(另案处理)在阿坝县**路**号房屋前的空地上盗走灰色长安牌小型汽车,后二人将该车开至阿坝县**乡时车轮陷进淤泥里无法继续行驶,经杨某某提议二人再次在阿坝县**寺**大门外的空地上盗走黄灰色五菱宏光牌小型普通客车,后二人将该车开至**乡,将先前盗窃的灰色长安牌小型汽车拖出淤泥,二人各开一辆车将车藏匿在常波家中,后由杨某某联系壤塘买主以人民币11000元价格将两辆车出售。经鉴定,灰色长安牌小型汽车价值为人民币19800元,黄灰色五菱宏光牌小型普通客车价值为人民币145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棕色东风牌多用途乘务车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兰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常波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人民币153342元,系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德金卓玛

检察官助理:徐奇峰

2020年6月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阿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光盘1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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