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5〕88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汉族,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105261980********,初中文化程度,现住在陕西省蒲城县**镇**村**组,农民。1999年6月因盗窃被蒲城县公安局劳动教养二年,2003年10月因盗窃被蒲城县公安局劳动教养二年。2014年11月16日因涉嫌盗窃被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4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3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常某某在西安市长安区**街**村村民曹某某家里的电视柜内,将现金12000元盗走,后乘坐出租车逃离现场,所盗现金被告人常某某全部挥霍。2014年11月16日上午常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2.破案经过、抓获经过;3.证人证言;4.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记及照片;7.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全煜
2015年3月5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