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常某某盗窃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常某某,曾用名无,男,198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2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乡**村**排,住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村**号,美团外卖员。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凌晨,被告人常某某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楼**附近位置,趁被害人李某某不备,盗窃其放于此处的两轮电动自行车上的两块电瓶;

2019年12月3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常某某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水果店门前位置,趁被害人丁某某不备,盗窃其放于此处的两轮电动自行车一辆。

经鉴定,上述涉案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519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发还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丁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某某已退赔,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少玮

检察官助理:杨璐

2020年5月28日

附:1.被告人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

6.电子卷宗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