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莘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县,公民身份号码3715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阳谷县**镇**村**号,住址**。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13时30分,被告人常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莘县**路自北向南行驶至**路**街路口南时撞到道路中心护栏,造成护栏损坏。经认定,常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常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63.9ml/100m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怀朋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阳谷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860635****。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两册、光盘一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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