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新检二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71988********,汉族,初中文化,系个体,户籍所在地 河南省淮阳县,现住本市沙依巴克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 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 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8时00分,被告人常某某驾驶新A****号白色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克南高架桥由东向西行驶至河滩路入口路段时,碰撞正在作业的环卫工人库某某,后又与 郭某某驾驶的新B**号轻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致曼哈力▪堆散死亡,造成亡人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常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常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常某某身份信息;
2、证人王某某、库某某、李某某、朱某某、郭某某、卡某某、艾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乌公交鉴(尸)字(2020)004号道路交通事故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乌公交鉴(痕)字(2020)004号道路交通事故痕迹检验报告及勘验照片、新疆交通科学研究司法鉴定中心新交司鉴中心(2020)法毒鉴字第AJ008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新疆交通科学研究司法鉴定中心新交司鉴中心(2020)事故鉴字第AS000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快速路大队第6501091202000000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现场照片、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冰雪道路上超速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被告人常某某在案发后积极救治伤员,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常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依尔帆·艾合买提
2020年5月20日
附:1、被告人常某某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