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住定西市安定区**镇**村**社**号。无前科。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
本案由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2月份,被告人常某某以帮被害人高某某向杜某某索要欠款需要吃饭、住宿、过路费等为由,多次骗取高某某人民币55000元。
2018年1月份,被告人常某某又以自己名下车辆需要修理后出售为由,骗取高某某人民币3000元。
综上,常某某共骗取高某某人民币5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现金共计人民币58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被告人常某某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等,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幅度内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刚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常某某现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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