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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常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公诉刑诉〔2020〕562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1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泊头市****号,住该地。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常某某和杜某甲、王建刚(二人已判)与被害人杜某乙在藁城区九门乡黄庄村杜某甲家喝酒,期间因言语纠纷几人发生打斗,打斗过程中,被告人常某某、杜某甲、王某甲将杜某乙打伤。后经正定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杜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回执、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拘留证、逮捕证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戈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杜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与他人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云亮

2020年511

附:

    1.被告人常某某现羁押于藁城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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