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谢检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常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63********,汉族,文盲,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镇**村**组。被告人常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19时许,因此前偷拔被告人常某某家地里稻子被常某某辱骂,后又因此被自己丈夫胡某某说教,被害人苗某某负气来到被告人常某某家门前辱骂常某某,常某某儿媳尹某某从屋内出来与苗某某发生口角并相互撕打,常某某见状从家里拿出铁锨和菜刀,与尹某某一起追撵苗某某至苗某某家门前,苗某某拿起粪舀子与二人对峙,尹某某上前夺苗某某粪舀子时被苗某某打了两下,被告人常某某见状拿起铁锨将苗某某头部砍伤。2019年12月10日,经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苗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20年4月9日,被告人常某某家人与被害人苗某某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出入院病历、和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尹某某、胡某某证言;
3.被害人苗某某陈述;
4.被告人常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丽萍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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