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6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住南涧彝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公所**社**号。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8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1时许,罗某甲、熊某甲、赵某某、黄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等人在南涧镇振兴北路105号赵某某经营的茶艺特产店内以“推倒胡”的方式进行赌博。期间,参赌人员发现黄某某偷牌作弊,要求黄某某赔付参赌人员输掉的赌资并拦住黄某某不许其离开,黄某某遂打电话给罗某乙让其到南涧镇振兴北路茶艺特产店麻将室帮忙解围。当日23时许,被告人常某某与罗某乙、罗某丙、熊某乙、盛某某五人到达茶艺特产店,罗某乙敲开茶艺特产店门后放走黄某某,五人要离开时遭到赵某某及其丈夫茶某某的阻拦,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并发生肢体冲突。茶某某与罗某乙相互推搡,被罗某乙打倒在地,赵某某见状后持木棍殴打罗某乙头部,熊某乙见状后将赵某某手中的木棍抢走,罗某乙随后将赵某某踢倒在地,被害人熊某甲见状后上前拉劝罗某乙,罗某乙将被害人熊某甲仰面踢倒在地,被告人常某某遂从熊某乙手中抢过木棍对被害人熊某甲的右膝盖和背部进行击打,造成被害人熊某甲右膝盖髌骨粉碎骨折。其后被告人常某某等五人驾车离开茶艺特产店,赵某某、茶某某随即将被害人熊某甲送至南涧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
经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鉴定,被害人熊某甲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云南宏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熊某甲右髌骨粉碎骨折的目前损伤未达伤残;后期医疗费用人民币9500元至10000元;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60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茜薇
2020年6月2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碟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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