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常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3********2562,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鲁山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月27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鲁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期限半个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下旬,鲁山县**乡**村村民杨某某与同村村民程某甲、鲁山县**乡**村村民张某某(三人均已判刑)等人,预谋在鲁山县张店乡张店村与楝树庄村之间山坡上的一偏僻房屋内开设赌场,以“押宝”的形式聚众赌博,每次从参赌人员所赢钱款中抽头10%作为渔利。2017年12月底,被告人常某某明知上述人员开始赌场的情况下,仍参与该赌场的管理分红。2018年1月11日公安机关将该赌博窝点查获,当场查获参赌人员三十余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常某某供述与辩解;
2.同案犯杨某某、程某甲、张某某、赵某某、牛某某、肖某某、王某甲等人供述;
3.证人程某乙、徐某某、孙某某、王某乙、崔某某等人证言;
4.辨认笔录;
5.现场勘查笔录;
6.案发证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搜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常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鲁山县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员:杨光亮
检察官助理:王蒙蒙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本案卷宗材料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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