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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常某某开设赌场案)_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大检二部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某某绰号“常二”,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52726197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宁夏石嘴山市公安局长胜路派出所,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小区****单元**号。2019819日因赌博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1500元。2020年7月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海龙,宁夏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11月6日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至8月间,被告人常某某伙同蒋某某(在逃)在大武口区九源商务宾馆四楼客房内多次开设赌场,采用“推对子”的形式进行赌博,常某某在该赌场“打水”,赌博结束后给参赌人员发放“工资”,参与赌博人员有代某某、常某某、陈某某、王某甲、尹某某、王某乙等共计二十余人,每场赌资几千元至几万元不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春霞

检察官助理:张卓

2020年11月9

附:

1.被告人常某某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

2.案件卷宗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换押证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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