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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常某某开设赌场案)_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城县院一部刑诉〔2019〕95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6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文安县,住文安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9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11月,被告人常某某以盈利为目的,在手机上下载“天地人和”赌博软件开通权限代理创建赌博虚拟空间“茶馆”,组建微信群,组织席某某、赵某某等人以“推牌九”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常某某设置赌博规则,为参赌人员充钱上分,接受玩家投注,下分退钱,收取房间费以渔利,累计购买29085元的“金豆用于在“茶馆中开设房间进行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陈某某、席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扣押物品清单;

4、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网上开设赌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且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万栋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文安县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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