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陈某某、席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扣押物品清单;
4、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网上开设赌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且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万栋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文安县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