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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常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1166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人,住滑县**乡**村**号。无前科。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滑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10月30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以来,被告人常某某在缅甸期间,联系缅甸赌场,获取登录境外赌博网站的用户名和密码后,提供给邓某某使用,并多次接受邓某某投注,负责与缅甸赌场转账、结算。邓华使用被告人常某某提供的赌博的网站、用户名和密码纠集人员多次在滑县道口镇解放路**公寓李某某家中进行网络赌博。2015年10月2日16时许,邓某某等人被当场查获并收缴赌资19100元。经查,自2015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常某某共收取邓某某赌资8万元。

2020年9月29日被告人常某某主动到云南省孟海县边境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常某某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非中共党员证明、到案经过、邓某某与常某某之间的交易流水;2.证人邓某某、聂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杜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为境外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静

(院印)

2020年12月9 日 

附件:

1.被告人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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