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常某某寻衅滋事案)
澄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9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镇**路**小区**院**单元**层**,因犯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4日被澄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5月28日被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对常某某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被害人侯某某制止其妻子周某某与被告人常某某继续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常某某心生怨恨。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3月28日期间,被告人常某某先后四次任意损毁被害人侯某某的白色新轩逸轿车(陕E****2),经澄城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车辆损失价值为3691.70元。具体情况如下:
2019年12月27日早10时许,被告人常某某骑一辆黄色共享电动车来到澄城县城关镇古徵街九路南“华和春城”小区门口停车位,用随身携带的摩托车钥匙将被害人侯某某停放的轿车车身两侧车门全部划伤。经鉴定,车辆损失为1520元。
2020年1月17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常某某骑一辆黄色共享电动车来到澄城县城关镇古徵街九路南“华和春城”小区门口停车位,用砖块将被害人侯某某停放的轿车左后视镜砸碎。经鉴定,车辆损失为585.2元。
2020年3月27日早7时40分许,被告人常某某驾驶陕A****D橘黄色奇瑞QQ轿车来到澄城县城关镇古徵街九路南“华和春城”小区门口停车位,用自己的钓鱼竿将被害人侯某某停放的轿车右尾灯戳破。经鉴定,车辆损失为742.9元。
2020年3月28日9时许,被告人常某某驾驶陕A****D橘黄色奇瑞QQ轿车来到澄城县城关镇古徵街九路南“华和春城”小区门口停车位,用钥匙将被害人侯某某停放的轿车左侧车门划了几道,又将左后视镜掰掉带回家中。经鉴定,车辆损失为84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多次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3691.70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被告人常某某曾因危险驾驶罪被刑事处罚,可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常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成贵
2020年11月29日
附件:
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2.起诉书10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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