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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常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公刑诉〔2019〕354号

被告人常某某,曾用名常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21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山西省晋中市**县**乡**村**号,住山西省太原市**区**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1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常某某酒后与其男友发生争执,被传唤至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市中派出所。在民警依法进行相关处置工作时,被常某某掌掴面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现场监控录像;3、证人尚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常某某供述和辩解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马永刚

代理检察员李 璐

2019年3月29日

附:

1.被告人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西省太原市**区**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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