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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常某某危险驾驶罪)_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性,19*****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242619******311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住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大安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渭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9日被渭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渭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19时许,被告人常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宁AS****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沿渭源县清源镇首阳路自西向东行驶。行至三号桥丁字路口时,与相向李锦军驾驶的甘OW235号“五菱”牌轻型栏板货车侧面相撞,致李锦军货车后轮胎破裂。事故发生后,常某某弃车逃离现场。2020年10月4日,交警大队民警在清源镇七圣村将常某某抓获,后对其现场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37mg/100ml。2020年10月9日,经鉴定,常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49.7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到案以后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建议依法判处被告人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渭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继平

检察官助理  张  晴

2020年1225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七十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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