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16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引起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常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冀******的黑色夏利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保定市长城大街岳庄村口处时,被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83毫克/100毫升。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抽血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7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妍
附:
1.被告人常某某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乡**村**街**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听资料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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