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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常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一部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4198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河间市******,住址地同户籍所在地。2004年12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云南省文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7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26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常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码为鲁******的黑色桑塔纳轿车行驶至任丘市永丰路办事处门口前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常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7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常某某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科鉴【2020】医毒检字第04-46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亚彬

                           检察官助理:谢  兵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常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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