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一部刑诉〔2020〕Z123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83197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湖北省枣阳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号楼**单元**(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枣阳市**镇**路**号)。2005年9月1日因犯抢劫罪被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2020年4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1时许,被告人常某某饮酒后驾驶粤E81****号小型轿车从广州市增城区出发,经济广高速-京港澳高速-环城高速公路驶至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南出海龙路南93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其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08mg/100mL,经检验,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97.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违法照片、查获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情况说明、判决书等书证;
2.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4.现场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小瑰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898632****。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