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诉〔2020〕363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785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市中区**小区**号楼**单元**号**街道**村**号。2014年4月30日,犯非法拘禁罪被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7年12月28日犯故意伤害罪被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2018年6月9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5时29分许,被告人常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市中区郎茂山路丽景苑小区门前时,因长时间停车被群众举报,民警到现场后发现被告人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3mg/100ml。
同年5月12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被告人常某某到案,并对其取保候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证人证言(田某某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常某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验报告)、视听资料(查获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自首、有刑事犯罪前科等情节,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霞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赵勇现取保候审(电话:1385310****);
2.案卷材料1册、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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