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常新升,男,1979年8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419790803305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山东省安丘市新安街道常家庄村人,现住该村70号,因寻衅滋事,于2005年12月12日被潍坊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执行劳动教养1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新升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常新升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鲁GA5J06绿色北京现代越野车沿安丘市墨溪古巷由南向北行驶时,被安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常新升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36.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2、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4、被告人常新升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新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新升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新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量刑,建议判处拘役2个月至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郑绪义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常新升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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