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78********,彝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镇**村委**村**号。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常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大中型拖拉机,从弥勒市**镇**街向*****村方向行驶,行至**镇**大街时,与张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云******号小型轿车相撞。经鉴定,被告人常某某血样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233.27mg/100ml。
被告人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常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巧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常某某现在家中,联系电话1515498****;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一册、光盘二张;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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