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嘉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铁力市,公民身份号码230721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系嘉某某**镇常发废品收购站个体经营业主,户籍地黑龙江省铁力市**镇,现住嘉某某**镇。2019年7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嘉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常某某酒后驾驶黑F*****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嘉某某朝阳镇尚志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育新路交叉路口西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常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8.2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当日,被告人常某某在医院接受血样采集,同年7月18日在家中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涉案车辆,附照片;
2. 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3. 证人李某某证言;
4. 被告人常某某供述;
5. 伊春林业管理局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 苏 琳
2020年6月12日
附件:1. 被告人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嘉某某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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