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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常某某危险驾驶案)_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常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乡**村**队**号,现住址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小区**号楼**室,现待业,持有C1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19时56分,常某某驾驶皖D*****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淮南市八公山区102省道110公里100米处,现场交警发现驾驶员常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为136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即将其带至淮南市**医院由专业医务人员抽取其体内血液待检。2020年6月18日,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对送检血样鉴定:确认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62.98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百友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谢天慈

2020年9月24日

附:

1.​ 被告人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1.​ 随起诉书移送刑事侦查卷宗壹卷。

1.​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1.​ 量刑建议书一份。

1.​ 评估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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