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开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021987********,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号。现住在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路**,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3日21时许,常某某驾驶豫C*****五菱牌汽车行驶至河南省洛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昌路与周山路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常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49 mg/100ml,后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常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2.2mg/100ml。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案发过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人口基本信息查询、无违法犯罪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等。
2.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飞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所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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