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常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群众,初中文化,身份证号:1301291982********,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赞皇县,住赞皇县**乡。2019年8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赞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赞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2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常某某涉嫌酒后驾驶冀A*****的小型轿车行驶至赞皇县龙门桥路段时,被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常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28.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2、赞皇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到案证明、赞皇县公安局龙门派出所前科证明;
3、被告人常某某的户籍证明;
4、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悔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证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自愿接受交管部门教育管理,认罪态度好。建议判处被告人常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罚金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敏
检察官助理:李鸿宇
附件:
1.被告人常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赞皇县**村。
2.公安卷二册、教育管理考核表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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