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51994********,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河北省邢台市**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2时9分,被告人常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W****号小型轿车,途经华南快速路,驶至本市海珠区江海大道进新滘中路南108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常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7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途经城市快速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常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许洁霞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91********;
2.本案卷宗1册2卷,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